(2016)鲁01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460号原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史先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为彦,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宁,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杜飞,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男,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23元,减半收取计290011元,由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彦沛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牛泉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