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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建文与哈尔滨电缆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823号原告:王建文,男,195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电缆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82号法定代表人:于晓林,职务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文与被告哈尔滨电缆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建文负担。审 判 长  康凤龙人民陪审员  刘树彬人民陪审员  段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菅 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