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财保3-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黎仁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艾琳,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李赫男,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川0311财保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6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诉讼保全。现因已足额冻结被申请人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保定分行账号19810154700001933账户的480万元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风中路支行账号13001668608050512746账户的480万元存款的冻结;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账户577010100100015278账户的4814648.53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