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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占江与被告王杰、赵玉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0231民初917号 原告 原告:郭占江,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告 被告:王杰,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告:赵玉平,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案件审理 原告郭占江与被告王杰、赵玉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占江,被告赵玉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杰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王杰、赵玉平追偿担保款30 00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证据材料 原告证据一、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还款凭证一份,证实原告郭占江偿还贷款30 000.00元的事实; 原告证据二、借据一份,证实被告王杰、赵玉平向原告郭占江借款30 000.00元的事实。 被告未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 被告王杰与被告赵玉平系夫妻关系。2013年,被告王杰与上升乡信用社联系贷款,上升乡信用社同意贷给被告王杰100 000.00元,被告王杰于是找到郭占江,被告王杰与郭占江协商以郭占江的名义从上升乡信用社贷款,由被告王杰负责偿还。2013年5月4日,上升乡信用社贷给原告郭占江 100 000.00元。原告郭占江在拜泉县上升乡信用社贷款 100 000.00元后,被告王杰只使用30 000.00元,余下 70 000.00元由原告郭占江及时偿还给上升乡信用社。此笔贷款到期后,被告王杰未能偿还。2014年3月30日,被告赵玉平偿还了上升乡信用社贷款本金为30 000.00元的利息 1 209.60元,原告郭占江替被告王杰偿还上升乡信用社贷款本金30 000.00元。被告王杰于2014年4月22日给原告郭占江出具了一张30 000.00元的借据。原告郭占江多次要求被告王杰、赵玉平偿还此款,被告王杰、赵玉平一直未予偿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杰、赵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占江借款30 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被告王杰、赵玉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殷大朕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思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