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曹卫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卫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4刑初4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卫华,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安徽省绩溪县人,户籍地绩溪县,暂住绩溪县。被告人曹卫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由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绩溪县人民检察院以绩检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卫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卫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晚,被告人曹卫华和汪某等人在一饭店吃饭,期间曹卫华喝了约四两白酒,后至钱柜KTV唱歌,曹又喝了约一瓶啤酒。当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曹卫华驾驶小型轿车前往龙川大道,途经扬之南路与龙川大道交叉口时,与耿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卫华驾车逃离现场至龙川大道新城雅苑,次日0时10分许被抓获。经绩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曹卫华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卫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7.2mg/100ml。为支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告人曹卫华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刑相适应的刑罚。被告人曹卫华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曹卫华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前往龙川大道,途经扬之南路与龙川大道交叉口时,与耿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卫华驾车逃离现场至龙川大道新城雅苑,次日0时10分许被抓获。经绩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曹卫华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对醉酒驾驶人现场精神、身体状态检查,被告人现场检查状态为基本清醒。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卫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7.2mg/100ml。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证人汪某、耿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曹卫华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醉酒驾驶人现场精神、身体状态检查记录、绩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抽血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卫华违反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卫华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被告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予以罪刑相适应的刑罚。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卫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艺璇(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