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348徐民楼与张玉芳、徐高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民楼,张玉芳,徐高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1348号原告:徐民楼,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张玉芳,男,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徐高民,男,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民楼与被告张玉芳、徐高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民楼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民楼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民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民楼负担。审判员 武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