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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2164何贤芳与崔晓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贤芳,崔晓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164号原告:何贤芳,女,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崔晓宏,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何贤芳诉被告崔晓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何贤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贤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贤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何贤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伟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