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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唐瑞珍、王灵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瑞珍,王灵花,刘炳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5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瑞珍,女,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灵花,女,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和,系王灵花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江川,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炳和,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再审申请人唐瑞珍因与被申请人王灵花、刘炳和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民终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瑞珍申请再审称,原判决混淆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适用法律错误。证人吴占娥亲眼目睹被申请人殴打申请人,证人孟某听到申请人的呼喊声便下楼到现场并帮忙报警,鉴定报告说明申请人受轻伤。虽然由于公安的原因没有找到打人所用的木棒,但现有证据完全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推定出本案的基本事实,即被申请人手持木棒殴打申请人,并在其丈夫刘炳和帮助下致使申请人摔倒在地受伤。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法院为查清案件事实,调取了王灵花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刑事案卷相关证据和庭审笔录,这些证据显示,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和矛盾之处。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双方均没有提供达到证明标准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各自的主张。原判决未支持申请人的诉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瑞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牛世红审判员  李京山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