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晓龙与曾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龙,曾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995号原告:张晓龙,男,生于1974年5月22日,住盐亭县。被告:曾伟,男,生于1977年11月28日,住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龙与被告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龙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晓龙负担。审判员 杨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