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8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支行、陈长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支行,陈长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8执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支行,住所地乐业县同乐镇三乐街23号。被执行人陈长丰,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证件号码45262919690924003X,住所地乐业县同乐镇三乐街18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长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长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16)桂1028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长丰在广西乐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有存款收入,并于2017年4月18日进行强制扣划,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人民法院(2016)桂1028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序飞审判员 田应泽审判员 陈科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承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