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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储海燕、潜山县安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海燕,潜山县安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718号申请人:储海燕,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申请人:潜山县安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经济开发区丹霞路15号。法定代表人:黄飞。储海燕诉黄张云、程军霞、黄韦、潜山县安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潜山县第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同心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潜山东方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储海燕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600万元为限对被申请人潜山县安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储海燕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68号置地广场柏悦公馆3106号、不动产单元号为340100000000GB00000F00120123、房屋建筑面积为142.93㎡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储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潜山县安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0万元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小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