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正洲与谢四顺、胡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洲,谢四顺,胡金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正洲,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谢集乡茶农村东赵组。被执行人:谢四顺,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长港镇滨港大道。被执行人:胡金环,女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长港镇滨港大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正洲与被执行人谢四顺、胡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谢四顺名下赤壁佳宜石业有限公司30%的股权,现因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9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赤壁佳宜石业有限公司30%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