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黄顺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顺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84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顺明,女,1952年4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石岐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顺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伶俐出庭支持公诉,黄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黄顺明来到中山市石岐区太平路457号福禾珠宝店内,以购买玉镯为由趁店员不备盗走被害人肖某店内的翡翠手镯1只(价值人民币3300元),后携赃逃离现场。2017年1月31日黄顺明再次来到上述店铺时被肖某人赃并获。随后,公安人员到场将黄顺明抓获归案。归案后,黄顺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黄顺明已赔偿肖某人民币10000元,并获得谅解。破案后,上述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肖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顺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肖某的陈述,抓获及缴赃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录像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及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检验报告、估价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和解协议书、黄顺明提供的疾病资料材料,证人柯某、吴某的证言,黄顺明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顺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黄顺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顺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黄顺明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黄顺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顺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丽君杜凤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