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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志华诉被告梅心乐、梅立蜂、襄阳乐峰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华,梅心乐,梅立峰,襄阳乐峰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1952号原告:刘志华,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梅心乐,男,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梅立峰,男,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襄阳乐峰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立峰,总经理职务。原告刘志华诉被告梅心乐、梅立蜂、襄阳乐峰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刘志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志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广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敬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