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9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黄向林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向林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9刑初3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向林,男,1982年5月3日出生于广西田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林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23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3月14日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向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先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向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3日5时许,田林县公安局民警根据举报线索,在被告人黄向林家中依法搜获两支枪支并依法扣押。经鉴定,被告人黄向林非法持有的两支枪支均具有正常的射出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案发后,被告人黄向林主动于当天下午到田林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黄向林违反枪支管理现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向林供述,2010年7月份左右,其在“渭甲路”(地名)的山沟边捡到两支枪支,一支是射钉枪,一支长砂枪。当时其看见一个黄色袋子在那里就走过去看,发现袋子里有两支枪,是用尼龙袋包住放在蛇皮袋里的,蛇皮袋里还有一个牛角制成的装黑火药的东西。捡到后就带回家收藏,后来得用射钉枪来过打一些鸟类的,但也用得很少。两支枪支没有借给别人用过。直到前两年射钉弹用完了,就把枪藏在自家楼梯下面,后其外出打工就没有再使用过了。直到2016年11月23日凌晨5时,公安民警到其家里查获这两支枪支并依法收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要求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5时许,田林县公安局民警根据举报线索,在被告人黄向林家中依法查获两支枪支并依法扣押。经鉴定,被告人黄向林非法持有的两支枪支均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向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蒙某证言笔录,有田林县公安局的现本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见证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物鉴(枪)字(2016)611号鉴定文书及鉴定人员资格证书、田林县公安局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黄向林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向林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向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向林认罪态度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向林犯非法持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剘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伍份。审判员 黄绍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彩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