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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8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罗让诉恩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让,恩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8民初47号原告:罗让,男,1980年06月14日出生,四川省都江堰市人,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明,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波,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原告罗让诉被告恩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罗让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让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让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罗让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若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