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8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罗让诉恩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让,恩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8民初47号原告:罗让,男,1980年06月14日出生,四川省都江堰市人,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明,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波,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原告罗让诉被告恩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罗让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让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让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罗让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若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