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民初4400-4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4400-4402号原告郭某,男,汉族。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三案的起诉。三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海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谢 睿第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