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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伍宾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伍宾宾,林伟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开发区金钻家园*楼办公楼。代表人:谢耶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伍宾宾,女,1995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郭丹慧,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正强,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伟容,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伍宾宾、林伟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4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向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届时,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 锴审判员 陈启辉审判员 于岸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