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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臣金良申请执行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7)川1028执2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臣金,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22号申请执行人:李臣金,男,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昭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臣金与被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万元。被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负债较多。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65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经合议庭评议,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李建军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