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5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刑初13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东方新城社区申湘花园公寓某栋某门;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6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7年1月3日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伟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长沙市开福区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开福区通泰街名创优品店内,趁店员不备盗走充电宝两个和保温杯一个。2、2016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开福区万国城某期某栋某号某某零食店内,趁店员不备盗走店内“仟足百态”牌男士拖鞋一双。3、2016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开福区万国城某期某栋某号某某零食店内,趁店员不备盗走店内“仟足百态”牌拖鞋一双及韩国“LG”系列“NO:THEBODY”牌沐浴露一瓶。4、2016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丽娟”(另案处理)在长沙市开福区万国城某期某栋某号某某零食店内,趁店员不备盗得韩国产“NO:THEBODY”牌香水沐浴露三瓶、“丝菩绮弦魅修复洗发露”一瓶、“SUPERMILD”惠润柔净护发素一瓶、韩国产的“吕”牌洗水发一瓶后,被现场工作人员发现,“丽娟”趁机逃脱,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七瓶洗发水、沐浴露价值共计人民币275.8元。到案后,被告人唐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传唤经过、刑事技术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徐某、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石时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易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