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21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炯伟与海丰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炯伟,海丰县国土资源局,陈林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521行初13号原告王炯伟,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辛炳流,广东真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红城大道铜钱山路口。法定代表人林建军,局长。委托代理人莫学蔓,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智明,广东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林振,男,汉族,1939年12月15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卓楚花,广东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仕达,广东愿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炯伟诉被告海丰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陈林振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炯伟以其与第三人陈林振经协商达成协议即第三人陈林振将证号为(99)0029014·010101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厝地转让买断协议契约》交还原告王炯伟,原告王炯伟补偿第三人陈林振80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炯伟撤诉申请,属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炯伟负担。审 判 长 刘火标代理审判员 李永辉人民陪审员 林万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振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