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君与刘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君,刘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900号申请人:胡君,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明,和县石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飞,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胡君与被告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飞挂靠滁州市伟康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皖M×××××的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滁州市伟康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皖M×××××的车辆。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庆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