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郑祖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郑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财保1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55号。法定代表人朱良军,行长。被申请人:郑祖峰,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祖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账号为62×××19的银行存款33000元或等值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祖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账号为62×××19的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资产。案件申请费35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卞林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