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钟文辉、林龙辉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辉,林龙辉,魏俊元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刑初195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文辉,男,199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被告人林龙辉,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暂住集美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6日被逮捕。被告人魏俊元,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暂住思明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6日被逮捕。辩护人陈海鸣、叶玉婵,��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文辉、林龙辉、魏俊元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文辉、林龙辉、被告人魏俊元及其辩护人陈海鸣、叶玉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4日11时许,林宏兴、赖广斌(均已判决)、林健华(另案处理)因争抢车辆违章销分的客源,在集美区“天润新城”小区门口附近与被害人颜某2、颜某1等人发生争执。事后,林举进(已判决)、林健华提议纠集人员与对方斗殴。林举进纠集被告人林龙辉等人、赖广斌纠集被告人魏俊元等人、被告人钟文辉纠集林某3(另处理)、林彦(已判决)及林健华纠集多人参与斗殴,并由被告人林龙辉等人驾驶车辆运送人员至现场。同日15时许,被告人一方到达“天润新城”小区门口附近并发现被害人颜某2、颜某1,被告人魏俊元、钟文辉等人持工具追打被害人颜某2、颜某1,并将被害人颜某2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颜某2受伤,致右尺骨粉碎性骨折及右肘关节脱位,其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2016年11月30日、12月23日、2017年1月3日,被告人林龙辉、魏俊元、钟文辉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钟文辉、林龙辉、魏俊元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钟文辉、林龙辉、魏俊元的家属均与被害人颜某2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被害人颜某2对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文辉、林龙辉、魏俊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录像光盘1张、书证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清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同案犯林举进、赖广斌、林彦、林宏兴、钟昕春、林小康、林禄武、林德强的供述、证人廖某、张某、杨某、林某1、林某2、林某3、颜某1的证言、被害人颜某2的陈述、(厦)公(集刑)鉴(临床)字(2016)205号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现场监控截图、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文辉、林龙辉、魏俊元公然藐视国家法纪,伙同他人持械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钟文辉起组织纠集的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林龙辉、魏俊元起重要作用,均系积极参��者。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魏俊元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及适用缓刑的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文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林龙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魏俊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涂学斌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人民陪审员 杜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 妍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