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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光滨与哈尔滨天路塑料机械模具厂劳动争议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滨,哈尔滨天路塑料机械模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10号申请执行人陈光滨,男,196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天路塑料机械模具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文宝君,职务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滨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天路塑料机械模具厂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补缴2013年9月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档案,被执行人已领取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表。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