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与况霖、戴春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况霖,戴春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726号之一原告: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3704室,组织机构代码:77587991-1。法定代表人:孙诚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睿麟,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0790329。委托代理人:董文华,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36011507210069。被告:况霖,男,1983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被告:戴春香,女,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况霖、戴春香商品房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5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20元,退回原告6260元,由原告承担11260元。审 判 长 熊 艳人民陪审员 胡小华人民陪审员 谭四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