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红卫与齐安定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卫,齐安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6民初770号原告:刘红卫。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被告:齐安定。原告刘红卫与被告齐安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卫、被告齐安定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红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齐安定偿还欠款32000元及利息,其中12000元自2016年1月1日按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率计算,200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率计息。事实和理由:刘红卫与齐安定系朋友关系,2014年双方合伙经营棉花生意,2015年9月29日双方结算,齐安定应向刘红卫支付合伙期间的利润40000元,约定当年年底付20000元,余款2016年付清。2015年年底齐安定仅支付8000元,余款拒不支付,故刘红卫涉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齐安定承认刘红卫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该欠款是合伙经营收购棉花的利润,不是借款,不存在利息,诉讼费也不应该由自己承担。本���认为,齐安定承认欠刘红卫合伙利润40000元,后偿还8000元,余款32000元未付,故刘红卫要求齐安定偿还欠款3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笔欠款是合伙经营棉花生意而结算的利润,非民间借贷纠纷,刘红卫要求12000元自2016年1月1日按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率计息,200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率计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安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红卫欠款32000元。二、驳回原告刘红卫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齐安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华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菊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