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杨春贵与贵州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贵,贵州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520号原告:杨春贵,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贵州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盛泉村。法定代表人:张智友,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春贵与被告贵州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杨春贵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贵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春贵负担。审 判 长 杨 婷人民陪审员 代笔胜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东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