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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5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朱峰与谭延彬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峰,谭延彬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5312号原告:朱峰,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谭延彬,男,汉族。原告朱峰诉被告谭延彬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朱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