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5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朱峰与谭延彬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峰,谭延彬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5312号原告:朱峰,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谭延彬,男,汉族。原告朱峰诉被告谭延彬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朱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