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欧阳浪立与萍乡市汽车工业贸易配件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浪立,萍乡市汽车工业贸易配件总公司,欧阳大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02民初1566号原告欧阳浪立,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被告萍乡市汽车工业贸易配件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197号。法定代表人朱远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鸣菊,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欧阳大水,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原告欧阳浪立与被告萍乡市汽车工业贸易配件总公司、第三人欧阳大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定于2017年4月10日14时在本院审判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欧阳浪立、第三��欧阳大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阳浪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欧阳浪立负担。审 判 长 尹天兰审 判 员 王石莎人民陪审员 彭欣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