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文婷与陈海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婷,陈海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745号原告:王文婷,女,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陈海星,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王文婷与被告陈海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王文婷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文婷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及陈海星已于2017年4月20日还清尚欠借款72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文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文婷负担。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明坡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