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武邑衡东物流有限公司、支普振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邑衡东物流有限公司,支普振,武邑衡东物流有限公司,支普振,武邑衡东物流有限公司,支普振,武邑衡东物流有限公司,支普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50号申请人:武邑衡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清凉店镇团村。法定代表人:沈媛媛,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支普振,男,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邑衡东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被申请执行人支普振合伙纠纷一案中,本案保全完毕,现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民初39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小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