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周合珍与吕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合珍,吕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452号原告:周合珍,女,汉族,1959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吕君,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原告周合珍与被告吕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周合珍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合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合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合珍负担。审判员 段效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沙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