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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廖祥政与被告湖北家好月园置业有限公司、肖良俊、胡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祥政,湖北家好月园置业有限公司,肖良俊,胡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2民初582号原告:廖祥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丽,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家好月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富(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肖良俊。被告:胡志海。原告廖祥政与被告湖北家好月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好月园公司)、肖良俊、胡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廖祥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丽、被告家好月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富、吴鹏、被告肖良俊、被告胡志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祥政诉请: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7月16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7月16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475000元,约定月利率2.5%,借期一个月。原告于当日履行借款协议支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家好月园公司辩称,借款属实,借款人是公司,借款后还款325000元。被告肖良俊辩称,借款属实,借款人是公司,本人只是经办人,我出具的借条,实际上转款475000元。被告胡志海辩称,借款时间和金额都属实,该笔借款写了借款人三字,实际上系公司借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借条及转款凭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6日,家好月园公司、肖良俊、胡志海向廖祥政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廖祥政现金伍拾万元整,还款时间2015年8月16日前,如不还按月息1角计息,首日支付利息。当日,廖祥政扣除当月利息25000元向家好月园公司转款475000元。2015年8月17日被告偿还了廖祥政2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肖良俊、胡志海辩称,诉争借款属实,但是系公司借款,二人并非借款人。肖良俊、胡志海对在借条中借款人处的签名均予以认可,视为双方已经形成借贷合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肖良俊、胡志海应当对在借款人处签字的行为负责,承担还款责任。故对肖良俊、胡志海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借款利息。被告辩称已经偿还借款32.5万元,本院认为结合庭审中胡志海陈述关于双方支付利息的协商过程及曾令富在另案中陈述已还款情况,应认定为偿还另案借款30万元,偿还本案借款2.5万元。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利息的规定。截止2015年8月17日,被告应偿还原告利息9500元,实际偿还25000元,超付的15500元应扣减本金,则本金尚余459500元。故被告家好月园公司、肖良俊、胡志海应偿还原告廖祥政借款459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8月18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家好月园置业有限公司、肖良俊、胡志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廖祥政借款459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8月18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廖祥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25元,减半收取4212.5元,由被告湖北家好月园置业有限公司、肖良俊、胡志海负担4074.5元,原告廖祥政负担1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如自觉履行的,标的款项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帐号:42001666053059111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审判员  赵香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