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铺支行与史建军、周才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铺支行,史建军,周才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铺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726号。负责人邹冠琼,该支行行长。被告史建军,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周才芳,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铺支行与被告史建军、周才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铺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铺支行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铺支行撤回对被告史建军、周才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36元,减半收取2218元,由被告史建军、周才芳承担。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