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贾福州与卢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福州,卢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1512号原告:贾福州,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施祖林,男,194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卢喜红,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贾福州与被告卢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贾福州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福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福州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福州负担。审 判 员 徐飞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