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纪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纪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796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青北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86208083X。法定代表人:甘丽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祖云,女,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女,汉族,1986年12月21日出生,家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李纪红,女性,汉族,1982年0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纪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玉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