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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存柱、王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存柱,王伟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2042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永盼,原告工作人员。被告田存柱,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王伟伟,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存柱、王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经清偿借款,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存柱、王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卫民人民陪审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曹恒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国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