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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农行与赵中英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赵中英,赵如佩,赵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9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被执行人:赵中英,男。被执行人:赵如佩,男。被执行人:赵洪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中英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中英等三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4)夏商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中英应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赵洪涛应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赵中英、赵洪涛、赵如佩对以上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赵中英等三人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赵中英等三人现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