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粮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某某粮油有限公司,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某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粮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粮油有限公司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肖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面粉款17150元、利息1300元、诉讼费131.50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粮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表示在其发现被执行人的确切去向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且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执1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