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9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林平、李翠翠与许宇燕、王彦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平,李翠翠,许宇燕,王彦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阳支公司,杜金彪,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9民初23号原告:张林平。原告:李翠翠,系张林平之妻。委托代理人:王杰焱,山西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宇燕。被告:王彦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阳支公司,住所地中阳县城内凤城南街东四排一号。负责人:赵雨明,公司经理。被告:杜金彪。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离石区滨河南东路鑫田写字楼10层。负责人:韩晓强,公司经理。原告张林平、李翠翠诉被告许宇燕、王彦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阳支公司、杜金彪、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张林平、李翠翠经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平、李翠翠撤诉。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张林平、李翠翠负担。审 判 长 任仲平人民陪审员 谢瑞虹人民陪审员 许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武晋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