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满凯与冯启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凯,冯启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民初151号原告:满凯,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闯,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启朋,又名冯啟朋,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满凯与被告冯启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启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合计13000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5日被告冯启朋担保,借给张磊现金13000元,并与当日张磊和被告冯启朋给原告打一欠据,被告自愿在担保人签字,原告多次向张磊及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一拖再拖,不想支付,张磊于2015年底了无音信,无法联系,现依法起诉,恳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冯启朋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5日原告满凯经被告冯启朋担保,借给张磊现金13000元,并与当日张磊和被告冯启朋给原告打一欠据,被告冯启朋为担保人。后原告多次向张磊及被告催要此款,张磊和被告冯启朋一直未向还款。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法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满凯与张磊、被告冯启朋于2014年8月15日订立的借款合同,合同三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此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应当向张磊首先向张磊主张债权,被告冯启朋的担保期限为六个月,现已超过担保期限。综上所述,原、被告及第三人张磊于2014年8月15日签订借款合同三方约定2015年6月15日为该欠款的履行期,因被告的担保行为是连带担保,而原告起诉被告承担担保���任已超过保证期六个月,故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满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满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