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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郭腾飞与王小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腾飞,王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郭腾飞,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王小艳,女,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上列双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315号司法确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小艳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郭腾飞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小艳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也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审判员  周中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史大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