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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于春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1403号被执行人于春荣,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吉林省桦甸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新泰市。因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2012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被执行人于春荣罚金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