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高鼎与陈志哲、陈晓琳、尚青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鼎,陈志哲,陈晓琳,尚青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保100号申请执行人高鼎,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志哲,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晓琳,男,汉族。被执行人尚青娥,女,汉族。高鼎与陈志哲、陈晓琳、尚青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42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执行人陈志哲、陈晓琳、尚青娥名下银行存款4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志哲、陈晓琳、尚青娥名下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案保全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保100号案保全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