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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雷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雷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305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振洪,经理。被告:雷帅,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侗族,农民,现住贵州省石阡县。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文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陆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