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峰与被孙景春、张亚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孙景春,张亚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孙景春,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张亚如,女,1964年9月7日出生,现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孙景春、张亚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涛审 判 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范思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