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光法与李好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光法,李好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119号原告:马光法,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李好坤,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亮,男,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女,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马光法与被告李好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好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光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967元,由原告马光法负担。审判员 冉 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崔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