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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春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春伟,郭家兰,郑九鹏,曾起燕,叶庭辉,吴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贤良路335号,组织机构代码:57934508-2。法定代表人:吴立德,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春伟,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郭家兰,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郑九鹏,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曾起燕,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叶庭辉,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吴春红,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春伟、郭家兰、郑九鹏、曾起燕、叶庭辉、吴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查明被执行人郑九鹏、曾起燕外出去向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郭家兰、吴春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曹春伟因拒不申报财产已被本院依法拘留,现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叶庭辉、曹春伟的分期还款方案。目前本案已执行到位人民币6225元,尚有债权人民币293775元及利息仍未受偿,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叶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