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高云辉、李奕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辉,李奕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云辉,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李奕玮,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旺角海鲜烧烤店负责人,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云辉与被执行人李奕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6民初305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海 关注公众号“”